*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1年2月9日 实施日期:2001年2月9日)废止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好省级
大企业机制改革超前试点工作的通知
(1990年10月4日)
进行省级大企业机制改革超前试点工作,是我省深化企业改革和增强企业活力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了继续保持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进一步搞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对搞好改革超前试点工作的认识
开展企业改革超前试点工作,是为了探索推进政企分开、实行两权分离、转变企业经营机制的路子,给全省国营大中型企业深化改革积累经验。省政府于一九八八年选定十二户省属大企业进行试点,并制定了十二条政策。一九八九年,又将试点企业扩大到二十户。两年来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二十户试点企业在全省工业生产中起到了骨干作用,在深化改革中起到了示范作用。特别是在强化企业的行政指挥,促进企业内部改革、调动企业依靠科技进步自我发展,增强企业对外经济联系等方面创造了比较丰富的经验,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方向迈进,起到积极的探索作用。实践证明,我省开展企业改革试点工作的方向是正确的,基本路子是可行的,成效也是显著的。各有关方面都要进一步统一认识,坚定信心,坚持不懈地继续抓好企业改革超前试点工作。
二、进一步稳定和完善企业改革超前试点的政策
两年多来的实践证明,省政府为指导试点企业的改革所制定的十二条特殊政策,为促进企业经营机制改革,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生产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特别是治理整顿以来,学中央、国务院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宏观调控,对全国深化改革提出了新的任务要求。为了保证我省试点企业超前改革工作的健康发展和顺利进步。本着服从国家宏观调控和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动力的原则以及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的精神,现将一九八八年省政府制定的《省级大企业机制改革超前试点12条政策规定》中的有关条款作如下调整:
(一)第一条中关于厂长对厂级行政副职的任免权问题,修改成“企业厂级行政副职和‘三总师’的聘任和解聘,由厂长提名,或党委推荐,组织人事部门考察,经厂长主持召开的党政领导会议集体讨论后,由厂长任命”。关于企业招工权问题,修改成“允许企业自定招工条件、自定招工名额,按劳动部门安排的地区公开招聘、择优录用(从农村招工,应按规定报批)。推选优化劳动组合,实行厂内待业”。
(二)第二条修改成“推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改进完善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在此基础上企业可自行确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多种内部工资形式和奖金分配办法。坚持按劳分配,拉开分配档次。在调整研究,搞好岗位、工种划类分级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提出建立适应本企业特点的基本工资制度方案,经省劳动厅批准后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