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真兑现承包合同
要在审计的基础上,分别不同情况,认真兑现承包合同。一是企业靠自身挖潜,超额完成指标的,要坚持按照承包合同规定进行奖励兑现。二是对于因经营管理不善而完不成承包合同的,要按照承包规定进行惩罚兑现,做到欠收自补。三是对于极少数确因外部环境发生变化,严重影响了生产经营,而完不成合同的,要实事求是地酌情处理;对于因产品价格提高获得较多利润的,要适当提高生产发展基金比例。
在兑现承包合同时,对经营者收入应严格按其经营成效、贡献大小和企业规模确定。经营者(含现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全年收入一般控制在不高于本企业职工全年平均收入的二倍范围内,最多不得超过三倍。对没有完成承包合同。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进行相应的扣减或处罚。具体标准、列支渠道、审批程序由省劳动厅制定。年终兑现合同时,凡按月平均后达到纳税起征点的,要依法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三、合理确定承包基数
(一)确定承包基数的原则是:一要坚持“三兼顾”,首先保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同时要考虑企业发展后劲,还要兼顾职工利益,使职工收入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稳定增长;二是充分体现产业政策;三要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四要充分考虑企业的技术改造,还贷能力和市场变化等综合因素。
(二)对不同企业应采取不同的调整形式:一是对第一轮企业承包基数、上交利润递增率、超基数比例分成比例明显偏低的,或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已经发挥效益的,应适当调高。二是对第一轮企业承包基数、上交利润递增率明显偏高,又是我省需要发展的产业,可适当调低基数。三是对在第一轮承包中,大多数承包基数确定的比较合理的企业,承包基数原则上不作调整。四是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而需要限制发展的企业,要适当调高基数。五是对有条件的企业集团,可试行集团直接对政策进行基数、超基数分成的总承包。六是对个别条件成熟的企业将进行税利分流、税后承包和股份制试点,重新核定承包基数。
四、稳定和优选经营者
(一)确定新一轮承包企业经营者的原则是“多数稳定、个别调整”。
(二)第一轮承包经营者,只要基本完成了承包合同,又具有改革开拓、求实创新的精神,经审计确定没有违法违纪行为,领导班子比较团结,受到职工拥护的,可以继续承包;不愿再承包的要做好思想动员工作,鼓励、支持他们顾全大局,勇挑重担。
(三)需要更换经营者的企业,可以继续采取上级主管部门委任、竞争招标和民主选举的方式重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