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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企业集团若干问题的试行意见[失效]

  (三)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减少对企业集团的管理层次,疏通企业集团的计划管理和物资供应渠道,计划内的物资应直供集团公司。在不影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前提下,企业集团成员的物资允许在内部相互调剂。同时要积极探索,使集团公司逐步实行对银行统一贷款,统一还贷,对财政一头结算。要切实执行一九八六年财政部《关于促进横向经济联合若干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
  (四)凡技术开发能力强,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有竞争力,集团发展有后劲,凝聚力强,已形成核心层的企业集团(即集团公司),经省体改委商省经委批准,可享受省政府给予经济体制改革超前试点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五)凡以科研、设计单位为主组建的科研先导型集团公司或高科技集团公司,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放活科研机构”和“放活科技人员政策”的两个《若干暂行规定》中的有关优惠政策。
  (六)凡具有一定出口生产规模,有较稳定的外销渠道的企业集团,可报经省对外经济委员会批准,执行一九八八年国务院《关于沿海地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若干补充规定》中的外贸自主权,直接开展外贸经营,自营出口业务,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这些企业集团,既享受国家出口优惠政策,也必须承担一定的出口计划、收汇基数、上缴外汇基数、盈亏总额等外贸计划任务。
  四、加强对发展企业集团的领导
  企业集团是振兴陕西经济的一支“集团军”。为了推动企业集团的健康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陕西省企业集团指导协调小组,由主管副省长任组长,省计委、经委、体改委、科委、外协委、经贸委、财政厅、劳动人事厅、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企业集团的规划、组织、协调、发展工作。指导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由省体改委和省经委负责办理。
  省计委、经委、科委、经贸委、财政厅、劳动人事厅、物资局、税务局和省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尽快制定配套政策和办法,经省政府审定后下发实施。
  各地市、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政策规定,充分尊重企业参加集团的自主权,多做引导工作;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既要积极,又要慎重,更要防止“集团热”,不要盲目追求企业集团的数量,把一般的经济协作性联合也叫成企业集团。不得用行政手段,违背企业的意愿强行捏合企业集团,更不得把目前的行政性公司翻牌变为企业集团。要不断完善组建企业集团的法规。省级部门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要及时修改和调整。各地市、各部门和企业集团应注意在实践中积极探索,总结经验,使企业集团健康发展。财贸、农林等行业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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