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企业各层次的企业名单和简况。
(二)企业集团的审批部门。省内行业或区域性的企业集团,由其核心企业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大中型市人民政府审批;省内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企业集团,由省政府授权省体改委商有关部门、地区审批,其中以科研设计单位为核心的,经省科委、省体改委审批,报省政府备案;本省境内成立跨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集团,由省体改委审核后,报省政府商有关部、省审批;凡申请成立全国性的企业集团,由省体改委商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转报国务院审批。
(三)企业集团的挂靠部门。目前一般应挂靠在集团核心层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大型企业集团也可挂靠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挂靠部门的职责是,依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令,对企业集团实行有效的管理、指导和监督,为企业集团服务。挂靠部门不得干预企业集团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集团要定期向挂靠部门报靠集团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状况。
(四)企业集团的内部管理体制和集团公司的内部机构,应本着“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设置。其工作人员一般应从集团成员单位选聘。集团公司管理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集团公司确定,人员编制、工资总额报同级劳动人事部门审批。在严格控制大城市人口的前提下,对必须迁入西安市的总部管理人员、须报省劳动人事厅审批。
企业集团内部的领导体制,原则上可由成员单位协商确定。集团公司可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也可实行经理负责制及其它领导制度,不论实行哪种体制,都要建立相应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机构。
企业集团可试行股份制,由省体改委、省经委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选择条件比较成熟的企业集团先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开。
(五)企业集团的计划单列问题。凡规模较大、在某个行业或某类产品的生产经营中经济实力雄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地位和作用的企业集团,要求实行计划单列的,可授权同级计委审批。全省性的企业集团由省计委审核批准的,在省计划中实行单列。对要求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的企业集团,由省计委审核并经省政府审定后报国务院审批。
三、创造企业集团发展的外部条件
(一)企业集团特别是集团公司应享有经营自主权和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要逐步创造条件,在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立项和审批新产品开发、自销产品定价、外贸进出口以及用自有外汇引进技术等方面,扩大其权限,并规定其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
(二)允许企业集团内部相互融通资金,以推动企业集团的技术改造和发展。具备一定经济规模和条件的省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由集团申请,经省人民银行商省体改委审核,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设立财务公司,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往来关系,也可以委托某些专业银行代理金融业务。经过批准,集团公司可以向社会发行股票、债券,广泛筹集资金。省人民银行可在信贷指标中划出专项额度,扶持企业集团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