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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企业集团若干问题的试行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1年2月9日 实施日期:2001年2月9日)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企业集团若干问题的试行意见
 (1989年5月24日)


  近几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体制改革的深化,我省相继组建和发展了一批企业群体和企业集团,对于推动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提高经济
效益,促进我省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省企业集团的组建和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实践经验还不多。为了进一步发挥大型骨干企业的科技优势,带动全省经济的发展,增强我省经济的竞争能力,现就发展企业集团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各地试行,望在实践中不断补充,加以完善。
  一、发展企业集团的原则和指导思想
  (一)企业集团是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而出现的一种具有多层次结构的经济组织,一般由紧密联合的核心层、半紧密联合层和松散联合层组成。其核心层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谓称集团公司。规范化的企业集团,应以资产经营一体化的集团公司为实体。有的集团公司因条件不具备,可暂不实行资产一体化,但必须实行经营一体化,并积极创造条件向资产一体化过渡。半紧密联合层的企业,可以资金或设备、技术、专利、商标等作价互相投资,并在集团统一经营下,按出资比例或协议规定享受利益并承担责任。松散联合层企业,可在集团经营方针指导下,按章程、合同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独立经营,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二)企业集团要以公有制为基础,具有适销对路的名牌优质产品或在国民经济中的重大产品为龙头,必须有一个大中型骨干企业、独立科研设计单位为主体,由多个有内在经济技术联系的企业和科研设计单位(含大专院校办的)组成;在某个行业或某类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有较强的经济、技术、经营和开发实力,且有科研、生产、销售、信息服务等综合能力。
  (三)组建企业集团,要有利于打破条块分割,改变企业“大而全”、“小而全”的格局,促进企业组织结构合理化;要有利于发展社会化、专业化生产协作,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形成合理的经济规模;要有利于促进技术进步,使科学技术迅速转化为生产力;要有利于增强企业经济技术实力,提高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中的竞争能力;要有利于实行政企职责分开,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完善企业经营机制。
  (四)组建企业集团的基本原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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