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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营大中型商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失效]

第二章 内容和形式

  第九条 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包上交国家利润,包完成技术改造任务,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
  上交利润的具体形式,可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加以确定。企业一般可实行上交利润递增包干,超额全留;上交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或分档分成。微利企业可实行上交利润定额包干,超额全留。政策性亏损企业可实行亏损(或补贴)包干,超亏不补,减亏分成。
  第十条 上交利润基数一般以上年上交的利润额(指缴纳的所得税、调节税部分,下同)为准,对受客观因素影响,利润变化较大的企业,可以前三年应上交利润的平均数为基数,并参照本行业平均资金利润率,合理确定上交利润。
  对技术改造任务重的企业,要适当调减承包基数、递增率或超收上交比例。
  第十一条 技术改造任务,应根据商业发展规划、市场需求和企业经济技术状况确定。
  第十二条 承包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

第三章 承包经营合同

  第十三条 实行承包责任制,必须由企业经营者代表承包方同发包方签订承包经营合同。
  发包方为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承包方为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
  第十四条 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必须坚持合同双方平等、自愿和协商的原则。
  第十五条 承包经营合同的内容应包括:承包期限、承包基数、上交利润的具体形式、技术改造任务、服务质量、留利使用、归还贷款方式及期限、债权债务处理、国家资产维护、库存商品适销率、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对企业经营者的奖罚等约定事项。
  第十六条 凡按本办法规定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必要时,承包经营合同可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合同双方可按照国家规定,协商变更承包经营合同:
  一、国家对税收、价格和购销政策进行重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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