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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营大中型商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及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3月1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1日)废止

陕西省国营大中型商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
 (1988年9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全省国营大中型商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规范化,完善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国营大中型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和商办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承包合同形式,确定国家同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使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制度。
  第四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兼顾国家、企业、职工、经营者的利益,调动经营者和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企业自我发展和自我改造的能力。
  第五条 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前提下,按照“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歉收自补”的原则,确定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
  第六条 实行承包的企业,要自觉维护消费者利益,不断提高社会服务效果。经营收入的增加,只能通过合法经营和改善服务来实现。禁止采取非法手段牟利。
  第七条 合同双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八条 承包期满后要由国家审计机关及其委托的其他审计组织对合同双方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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