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国家或省上核定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中,凡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上生产性、三百万元以上非生产性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单列企业(集团)直接报省计委审批。属国家规定限额以上的基建项目,由省计委审核后报国家计委审批。限额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由企业(集团)自行安排,并报省计委和有关部门备案。凡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由省计委会同省经委审核后,报国家计委审批。一千万元以上、限额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由省经委审批。一千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单列企业在资金全部自行解决,原材料有来源,新增电力已取得供电部门同意的前提下,可自行审批,并报省经委和有关部门备案。
(五)利用外资项目,凡单列用汇在限额五百万美元以上的,不论外汇来源,由单列企业(集团)直接报省计委审核后报国家计委审批。总投资在限额一百万美元至五百万美元的技术引进和利用外资项目,由单列企业(集团)直接报省计委审批。限额以下的,根据自借自还的原则,由单列企业(集团)自行审批。引进技术、改造现有企业项目用汇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由单列企业报省计委和省经委审核后,报国家计委审批。五百万美元以下的引进技术改造项目均由省经委审批。
(六)单列企业(集团)的经济和发展统计数字,应直接报省统计局,同时抄送省级有关部门和所在地市的统计部门。省统计局应在统计资料中把单列企业(集团)的有关统计指标单列出来。
三、单列企业(集团)享有的权限。
(一)可以参加全省有关的计划会议和专业性会议。省计委将有关经济计划方面的文件直接发给单列企业(集团),并及时通报有关的宏观经济信息。
(二)在国家各项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国家和省计划要求,独立自主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三)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下达的指令性计划指标,与订货单位商定具体的品种、规格。未列入省计划的其他产品的生产,应参照国家和省下达的指导性计划指标确定产品品种和数量,搞好产需衔接,在执行中如市场需求发生变化,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生产,调整计划时应报省计委及省级有关部门备案。
四、单列企业(集团)与有关部门和地市的关系。
(一)单列企业(集团)应当在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行业规划、技术政策和各项标准、定额的指导下,进行生产建设。省级有关部门应根据行业规划的要求协助各企业集团作好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搞好综合平衡工作,并对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协调、服务、咨询、监督,及时提供各种经济信息。要积极协助单列企业(集团)理顺各方面的关系,支持他们独立自主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