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关于大中型工业联营企业
(集团)在省计划实行单列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8年6月15日)
搞活企业,特别是搞活大中型企业,是“七五”期间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实行企业集团计划单列,是搞活大中型企业,促进和引导企业之间发展横向联合,发展外向型经济、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了促进企业集团的巩固和发展,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七年批转国家计委《
关于大型工业联营企业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大中型工业联营企业(集团)实行计划单列的条件和原则。
第一、单列企业(集团)应是在国民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的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可以是一个或几个有内在联系的大中型骨干企业为龙头,跨部门、跨地区的经济实力比较雄厚的企业联合体,也可以是拥有资产和生产能力具有相当规模的大型骨干企业。
第二,单列企业(集团)的产品应是关系国计民生、对全省生产建设和国内市场供应以及出口创汇具有重要意义的产品。这些产品应当是质量好、有经济批量,有发展前途,在国内外市场上有较强的竞争力。
第三,单列企业(集团)应是具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的独立自主、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实行计划单列的大型企业(集团)内部纳入计划单列的范围的,目前应只限于集团内部紧密联营的企业,这些企业经济上可以统负盈亏,也可以分负盈亏。
具备上述条件的大型企业或经省政府批准的企业(集团),要求在省计划中实行单列的,必须向省计委提出单列申请,由省计委商有关部门或地市审批后实行单列。
二、计划单列的内容和方法。
(一)单列企业(集团)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计划指标,在省计划中单独列出。包括主要产品产量、主要产品调拨、统配物资分配、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引进、进出口贸易、劳动工资等。鉴于目前财政、金融等体制有待进一步改革,有些单列企业财务关系在地市的,仍维持现状。
(二)单列企业(集团)的各项计划草案,直接报送省计委,同时抄送省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市计委。省计委分别商有关部门经过综合平衡后,将有关计划指标直接下达给单列企业(集团),同时抄送省级有关部门和地市计委。
(三)单列企业(集团)承担国家和省指令性计划生产任务以及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的国家统配和省管物资分配指标,按规定分别由国家和省计委以及有关部门直接分配下达。单列企业(集团)要保证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指令性生产计划和产品调拨任务。单列企业(集团)按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组织生产所需的物资,原则上主要由各企业(集团)自行解决,有关部门应给予协助和指导。由地市供应的物资和电力等,仍维持原供应渠道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