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继续贯彻和完善国营工交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励办法。凡物耗、能耗达到省内同行业平均先进水平的,按核定的一九八六年实际消耗定额,实行定比,一定四年不变(省内同类企业过少的行业,参照国家定额标准考核);其它企业按上年实际消耗量环比考核。如果实际消耗高于定额或高于上年消耗水平,由主管部门相应予以罚款,罚款从受罚企业留利中支付,用于奖励物耗、能耗达到先进水平的企业。
五、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凡技改项目达到计划税利目标的,对技术改造新增固定资产的设备,经财政部门、经委研究批准后可提高折旧率,所提折旧基金全部用于还贷。凡税大利微的项目,经报批审定实行优惠政策,加速还贷。
六、建立企业厂长活动基金。按年销售总收入分档掌握使用,在销售费用中列支。年销售收入在五千万元以上的按千分之二、二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按千分之二点五、二千万元以下的按千分之三提取。厂长活动基金主要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经济技术协作和业务交往,也可用于对经销人员进行奖励。
七、对企业领导班子实行经济效益奖。企业人均实现税利比上年增长六百元以上(酒类生产企业增长一千五百元以上,烟草加工企业增长三千元以上)的,奖励企业领导班子一万元;企业人均实现税利比上年增长一千元以上(酒类生产企业增长三千元以上,烟草加工企业增长六千元以上)的,奖励企业领导班子二万元。资金由省财政专项列支,省人民政府颁发奖励。
八、鼓励企业出口创汇。国家规定企业应分得的外汇留成及奖金,要切实兑现,任何环节不得截留。出口企业使用自有留成外汇额度,用于购置生产所需料件、进行技术改造、开拓国际市场的,经省计委、经委审查后,在省年度用汇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下达。
省外贸计划的出口产品,执行国家最高限价,计划外的,在价格相同的条件下,企业优先交省内口岸收购;价格有差异的;允许企业择优自选口岸销售。
有条件的出口企业,可试行外贸代理制,由企业自负盈亏,外汇划给地方部分全给企业。
本规定同时适用于承包经营的国营交通企业和中央在陕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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