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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在陕台胞台属因私事赴台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二、外汇
  经批准的赴台人员,持省公安厅发给的加签“经香港去台湾”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本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政府)证明,前往省外汇管理局申请批汇。省外汇管理局批给申请人肆百美元的外汇额度,同时签发《赴台探病、奔丧批汇通知单》。申请人持此单前往中国银行西安分行购买额度范围内的外汇。
  已从境外汇入的外汇,允许赴台人员复带出境。
  三、出入境的行李物品
  经批准的赴台人员,出入境的行李物品,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来往香港或澳门的旅客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办理,进境可免税放行手表壹只。其他物品的限量详见附表。
  四、假期及待遇
  赴台人员凡符合《关于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待遇的通知》和《关于台属职工和台胞职工探亲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的,可按上述两个文件办理。其具体假期规定为:赴台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未婚人员赴台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给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七十天,一年或两年一次的按职工探亲假规定给假;已婚人员赴台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四十天;父母已去世的赴台人员,探望其在台的亲兄弟姐妹,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四十天;居住在我省的台湾省籍同胞,回大陆参加工作十年以上,以往未出境会亲,也未在大陆会见过在台配偶及父母的,每一次赴台,可给假半年。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赴台人员,可向所在单位申请事假,事假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经批准赴台探望配偶、父母的职工,其境内(从工作单位至出境口岸)往返路费,按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境外路费自理;在批准假期内,工资和四种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照发;境外医疗等其他费用自理。职工赴台探望配偶父母以外其他亲友 的,其工资、路费等与请事假同等对待。
  五、做好赴台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和情况掌握工作
  居住在我省的台胞、台属经批准后初次赴台,环境陌生,加之国民党也会趁机开展“心战”宣传,因此,赴台人员所在单位和各地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要协助他们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按照省委宣传部和省委对台工作小组《关于做好我省赴台人员思想教育工作的意见》的有关精神,做好行前思想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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