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关于在陕台胞台属因私事赴台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1989年3月16日)
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在陕台胞、台属因私事赴台的具体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在
陕台胞、台属因私事赴台的具体规定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台湾当局宣布,允许在台有父母、配偶以及子女的大陆同
胞赴台探病或奔丧。为了解决在陕台胞、台属因私事赴台的有关问题,省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会同省劳动人事厅、财政厅、公安厅、外汇管理局、西安海关、中国银行西安分行、省中旅社等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制定如下具体规定。
一、申请及办理出境手续
在陕台胞、台属因探病、奔丧或其他事由需要赴台的,需由在台(或香港)亲友向台湾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台湾当局发给的“大陆同胞旅行证”。
台胞、台属持“大陆同胞旅行证”影印件、在台亲属的来函或来电、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所在单位准假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市、县公安机关受理后,报经省公安厅审批;户口在西安地区的中央部门和省属单位的在职职工和大专院校的师生员工,可直接前往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后,发给《往来港澳通行证》,并持此证经香港去台湾。我省台胞、台属在台湾或香港的亲友,也可凭“大陆同胞旅行证”影印件,委托香港中国旅行社协助办理我省赴台人员出境证件的手续。
台胞、台属在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出境证件的同时,必须联系购买香港至台湾的往返机票,否则香港当局不许入境,台湾当局也不允许进入台湾。购票事宜可委托在港亲友前往香港中国旅行社或西安(香港)旅游有限公司办理,也可由赴台人员委托陕西省中国旅行社代办。陕西省中国旅行社还可接受委托,代办广州、罗湖口岸境内食宿、交通及在港服务事宜,并适当收取手续费。
台胞、台属凭旅行证件和香港至台湾的往返机票,限从罗湖口岸进入香港,到罗湖口岸后,必须立即办理回港过境签证手续,否则不得从台湾经香港返回内地。
进入香港后,可由香港中国旅行社协助领取“大陆同胞旅行证”正本,即可前往台湾。
台胞、台属因私事申请赴台,目前只限经香港前往,暂不办理经其他国有或地区前往台湾,亦不批准先行至港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