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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在国外设立贸易机构的审批管理细则的通知[失效]

  3、在国外设立贸易机构必须是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不得在国外设立贸易机构。
  4、驻国外贸易机构主要有独资、合资公司和公司(企业)代表处(包括常驻贸易小组)三种形式,在国外设立贸易机构应以独资为主要形式。限于驻在国法律的规定或其他原因,只能开办与外方合资经营的贸易机构的,要选择资信好,经营能力强,有一定销售渠道的外国机构进行合营。合资企业的合同要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一次签订的合资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原则上不能与外商合资设立经营我国进口业务的合资企业。
  5、省人民政府在审批驻国外贸易机构前,按国家规定要征得我驻在国使(领)馆的同意。
  四、申报内容:
  省级各外贸公司、工贸公司、有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提出设立驻外机构申请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该国市场状况和政治、经济环境,我输往的商品总值、数量和发展历史及现状;今后的市场预测及预计达到的经济目标等。
  2、设立机构的章程。包括注册资本、资金来源、经营范围、组织机构、经营管理等。
  3、申请设立合资公司时,除附以上所需资料外,还要提供双方所签协议及对方资信状况的证明文件。
  4、派出的机构人员按现行出国人员审批程序申报。
  五、具体管理办法:
  1、省人民政府委托省经贸委对全省各部门的驻国外贸易机构实行行业管理。负责制订在国外设点的布局规划、统计制度、机构人员的管理办法等,并监督实施;调查和了解驻国外贸易机构的业务经营情况;总结和交流驻国外贸易机构的工作经验;向省政府和经贸部提出驻国外贸易机构的综合报告。
  2、驻国外贸易机构正式开业后一周内,须将机构的中外文名称、地址、电话、电传、人员姓名和职务报我驻外使(领)馆、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并报省人民政府,抄送省经贸委。如发生变更,也要及时通知上述单位。
  3、驻国外贸易机构在国别政策、政治思想工作、党团组织生活等方面要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接受我驻外使(领)馆的领导,重大情况要及时向我驻外使(领)馆汇报。对驻国外贸易机构的经营活动,我驻外使(领)馆有权了解和监督并向国内反映。
  4、驻国外贸易机构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开业两年后承担省上下达的外汇利润指标和上缴外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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