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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在国外设立贸易机构的审批管理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1年2月9日 实施日期:2001年2月9日)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在国外
 设立贸易机构的审批管理细则的通知
 (1989年5月24日)


  根据经贸部《在国外设立贸易机构的审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驻国外贸易机构系指我省对外贸易公司或工贸公司以及享有直接对外经营权的企业在国外设立的专门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的企业或机构,包括中方独资和中外合资的贸易公司、公司(或企业)驻外代表处、常驻贸易小组(不包括非贸易性企业)。
  二、审批的职权范围:
  1、陕西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是陕西省人民政府授权的设立国外贸易机构的初审和管理部门。凡拟在国外设立贸易机构的省级各外贸公司直接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工贸公司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通过主管厅局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经省经贸委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再转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
  2、在港澳地区(包括已在国外设立的贸易机构到港澳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在苏联、东欧等协定贸易国家设立贸易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在未建交国家(新加坡除外)设立贸易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商外交部批准。
  三、审批原则:
  1、在国外设立贸易机构的目的是为了扩大出口,增加国家外汇收入,积累资金,为我国经济建设服务。驻国外贸易机构要大力开拓我国出口商品和国外市场,疏通和扩大销售渠道,并对我需进口国外的先进技术、设备和原材料积极提供服务。对驻在国开展较全面的深入的市场调研,提供咨询服务,反馈经贸信息。利用驻国外贸易机构的特点,采取多种灵活的贸易方式,为发展我国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服务。学习国外先进经营管理经验,锻炼和培养外贸人才。
  2、坚持积极稳妥、逐步发展的方式。各部门、各公司要根据自身经营能力和商品状况,结合不同国家、不同市场的具体情况考虑在国外设立贸易机构,使之布局合理,有重点、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切忌一哄而起,重复设点,盲目发展,给国家造成不应有的损失。驻外机构要“少、小、精”,派出人员要慎重挑选,一专多能,在政治、思想、业务、外语等方面素质要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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