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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新菜地和农田水利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防洪保安和重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集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1995年7月1日 实施日期:1995年7月1日)废止

陕西省新菜地和农田水利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988年6月18日)

  一、为了做好新菜地和农田水利开发基金(以下简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缴和使用管理工作保证在非农业建设征(占)用耕地后,切实搞好新菜地和新水地(水田)建设,使被占用的菜地、水地(水田)得到有效的补充,根据《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凡国家、集体、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征(占)用专业菜田或水地(水田)的,都要在办理征(占)用耕地手续的同时,交纳开发建设基金。临时占用交纳的押金,押金所有权属交款单位或个人。临时用地期满,被占专业菜田、水地(水田)经占用者整修后,能全部继续作为专业菜田、水地(水田)使用的,押金全部退还交款者;需要改造的,改造所需资金从押金中支付。
  三、非农业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征(占)用的耕地,是水地(水田)的交纳农田水利开发建设基金;是专业菜田的交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不再交纳农田水利开发建设基金。
  开发建设基金的交纳标准如下:
  (1)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非本村的集体单位及个人进行建设征用每亩专业菜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标准为:西安市郊区七千至二万元;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郊区五千至七千元;其它各县(市、区)城郊区和工矿区三千至五千元。本村集体和农民个人占用专业菜田办企业的,按上述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计收。本村农民个人建房占用专业菜田,按上述标准减半计收。
  (2)征(占)用每亩水地交纳水利开发基金的标准为: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非本村的集体单位及个人进行建设的收一千二百元,本村集体、农民个人办企业的收八百元,本村农民个人建房的收六百元。
  (3)征(占)用每亩水田交纳水利开发基工标准为: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非本村的集体单位及个人进行建设的收一千四百元,本村集体、农民个人办企业的收一千元,本村农民个人建房的收七百元。
  (4)临时占用专业菜田或水地(水田)的,按上述标准的一半收取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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