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1988年6月14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下简称
《土地管理法》)和《
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颁布以来,各级人民政府做了大量的工作,广大干部群众依法管理土地的观念得到增强,土地管理工作有了一定改进。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和部门对依法管理土地的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违法用地、乱占滥用耕地现象继续有所发生。为了进一步深入贯彻实施
《土地管理法》和
《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开展宣传教育。我省耕地不多,人均仅有二亩左右;后备资源严重不足,绝大多数地方同有宜农荒地可供开垦。随着人口的增长和国家建设的发展,人多地少的矛盾必将日渐突出和严重。因此,十分爱惜每一寸土地,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就更加显得迫切和重要。如果放松管理,用地一旦失控,必将给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带来无法估量的严重后果。各地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向广大干部群众大力宣传
《土地管理法》和
《实施办法》,宣传土地资源是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基础条件,以及这种资源数量有限,不能再生的道理,宣传我省土地资源严重紧缺的现状,深入进行珍惜土地、合理使用土地和节约土地的教育,努力提高思想认识,使广大干部群众增强遵法守法、坚决执行土地法规的自觉性,牢固树立珍惜土地、节约用地,严格依法使用土地的观念,努力把非农业用地减少到最低限度。
二、继续清查违法乱占滥用耕地案件。近几年来,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土地清查工作,解决了不少历史遗留的土地问题,查处了一批违法占地案件。但清查工作进展很不平衡,有的工作粗糙,清查很不彻底,个别地方甚至走了过场;有的对已查出的案件,由于种种原因,长期拖着不办,迟迟不予处理;有的边查边犯,旧的案件尚未处理,要继续组织力量,进一步认真做好土地清查工作和对违法案件处理工作。已经查处的乱占耕地案件,只要事实清楚,责任分明,就要坚决按有关法律规定尽快予以严肃处理,不可拖拉。凡是清查不彻底,走了过场的,都要坚决按照省委、省政府通知的要求以及
《土地管理法》和
《实施办法》的基本精神,重新认真清查,不可疏漏。特别是对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国家发布
《土地管理法》以后继续发生的违法占地案件以及各级领导干部以权谋私、支持违法占地行为,更要从严查处,不准姑息迁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