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1年2月9日 实施日期:2001年2月9日)废止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利用管理局关于我省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试行由当地政府统一负责的报告的通知
(1986年8月22日)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土地利用管理局《关于我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试行由当地政府统一负责的报告》,现发给你们,请研究试行。
国家建设用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办理征用手续,是一项新办法。各地可先在国家和省的重点工程项目中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各地试行本通知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土地利用管理局报告。
陕西省土地利用管理局关于我省国家建设
征用土地试行由当地政府统一负责的报告
根据《
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建设厅关于改革我省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现对我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行由当地政府统一负责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件》、《
陕西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生效后,应按《
土地管理法》规定,下同)批准征用的土地(包括收回、调拨国有土地,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征地,临时用地),在部分重点建设项目中试行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组织征用,统一收取征地费用(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拆迁补偿、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和土地管理费),包干使用,组织办理搬迁、安置等事宜。此项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用地单位不得与被征地单位直接商议征地问题。
二、征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要严格按照省政府一九八五年一月十二日颁布的《
陕西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提无理的要求和附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