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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水土保持厅关于加速发展水产业若干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水土保持厅关于
 加速发展水产业若干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1987年12月11日)


  发展水产业,是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振兴农村经济,帮助农民致富的一项重要措施。现将我们对促进水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报告如下:
  一、开发保护水面和水热资源,积极发展水产业。
  兴修水利,开发荒滩、和进行低洼地、盐碱地改造都要注意与建设鱼塘相结合,尽可能做到统一规划、统一施工,建设综合商品生产基地,使农牧渔业各业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所有新建、续建和除险加固的水库工程,都必须把渔业设施纳入总体建设规划之内,同时规划、设计。池塘改造要纳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计划,统筹安排。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劳动积累中应包括水产建设用工。渔业基地的输电线路、供排水工程及道路、电讯工程要分别列入农田线路和水利配套计划。
  二、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方针。要及时明确水面使用权属,现在由谁管理的一律由谁经营发展水产。权属有争议的水面,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划界确有困难的水面,由上一级政府组织有关方面联合开发,合理分配收益。兼负调蓄、灌溉任务的水域,要统筹兼顾,合理划定最低保鱼水位线。使用权划定后,长期不变。要大力发展渔业专业户。属于集体的零星水面,应及时划给群众家庭养鱼或实行专业承包。水面、荒滩、低洼易涝地较多的地方,只要承包者有力经营,承包面积可以不限。个人投资开发荒水荒滩地增加的养鱼水面,承包使用期不应低于三十年。国营、集体、个人建设的鱼池配套工程,使用权仍由建设单位或个人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国家建设占用水面的建设单应按国家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三、发展横向联合。要打破行业、政区、所有制的界限。允许农民个人以及厂矿、机关、部队、学校同国营水产养殖单位联合,在国有养鱼水面指定的范围内从事网箱、围栏等开发性渔业生产。允许国营水产企业对外乡、外县、外省开放,实行销区与产区联合经营;全民、集体、个体水产企业之间都可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实行各种类的联营,水面滩地、资金、劳力、苗种、饲料、技术等都可以作为联合的条件,实行合股经营,按股分成。
  四、搞活鱼货流通。水产品一律放开价格,实行市场调节。鼓励国营商业、有证商贩从事水产品经营,参与市场竞争和调节。渔业生产单位和个人生产的水产品,可以就近销售,也可以长途运销,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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