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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水利设施保障防洪安全的布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水利设施保障防洪安全的布告
 (1980年5月10日)


  为了保护水利设施,保障防洪安全,特布告如下:
  一、河道、堤防、水库、渠道、闸坝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草林植物,必须严加保护,不准破坏。
  二、在江河、水库内和水工建筑物附近,严禁用爆炸、投毒、电击等方法捕捉鱼类。
  三、在水利工程规定的管理范围内,严禁毁林开荒。在堤坝内以及规定的安全范围内,严禁破堤扒口、挖穴埋葬、掘地打井、打眼爆破、修建鱼池、建窑建房、垦殖放牧、掏沙取土等危害水利设施的活动。
  四、在江河、湖泊、水库内修建工程,必须按照统一规划,经水利主管部门同意,按基本建设程序报经审批后方可施工。在行洪、排涝的河道内,不准修建阻水挑流工程,不准设置障碍,不准种植阻水林木。现有的阻水挑流、影响行洪、危害河道堤防安全的建筑物和种植的阻水林木,由修建和种植单位负责改善、改建和清除;造成的危害,由修建单位负责处理。
  五、在河道内挖沙,取土,必须严格遵守河道管理单位的统一规定,不准乱挖乱取。
  六、严禁在水库、湖泊周围和洼地、河道滩区、水文测量河段乱围乱垦。凡影响蓄洪、滞洪和行洪的已建围区,应由原建单位负责处理。由于未按规定进行处理而造成灾害的,围垦单位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七、严禁向河道、水库、湖泊、渠道内倾倒土石料、矿渣、炉渣、垃圾,排泄有害的废水和污水。已造成阻水和污染的,应由排放单位负责处理;危害严重的,应停产处理。
  八、机井、机电排灌站、水轮泵站、水电站等设施的站房、电机、水泵、客道、线路等,要加强管护,严防盗窃,禁止私自拆卸及其它破坏活动。
  九、在水土流失地区,要大力加强水土保护工作。严禁陡坡开荒、毁林开荒和烧山开荒。谁造成水土流失,由谁负责治理;造成水土流失灾害的损失,由为害者负责赔偿。
  十、指定用于防汛的经费、物资和抢险备用器材,以及通讯、照明等设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挪用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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