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队管理的工程,维修、扩建、改善、衬砌所需劳力、资金,由受益社队负担,有困难的可从小型水利事业费中予以补助。
工程报废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十五条 所有灌区都要实行计划用水,坚持“水权集中,统一调配,分级管理”的原则。水量调配统一由管理单位或专管人员负责,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配指挥。
第十六条 各级领导和水利管理单位,要教育干部群众发扬共产主义风格,顾全大局,互谅互让,团结用水,制定用水公约,遵守用水制度。严禁拦截、抢占水源,严禁在渠道上打坝设障、挖堤引水,严禁私自架设提水工具等破坏用水秩序的行为。违章用水者,要追查责任,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情节严重的,管理单位有权推迟或停止供水。
以灌溉为主的水库、渠道,应在优先保证农田灌溉用水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发电、工业和养鱼用水。
第十七条 用水单位在用水前,要密切结合农业生产,编好用水计划,搞好田间工程,建立巡渠浇地组织,坚持昼夜灌溉,有计划地用好水、浇好地,及时中耕保墒,充分发挥灌溉效益。
第十八条 积极推广先进灌水技术。要采用小畦灌、沟灌,因地制宜地发展喷灌、渗灌和滴灌。稻田推行“灌排分家”和“浅-深-浅”灌、计划晒田、适时退水等灌水办法,提高灌水质量,促进高产稳产。
第十九条 工业废水和污水要按规定经过处理后,积极慎重地发展污水灌溉。要严格控制污水用量,实行清、污轮灌或清、污混灌,防止污染。
第五章 机电管理
第二十条 机电设备的运行、维修、保养,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确保安全运行。机泵手必须由经过严格训练、考核合格者担任。
第二十一条 机电设备必须进行经常保养和定期检修,实行定人、定机、定任务、定消耗,经常保持设备完好,提高设备利用率。堵绝“四漏”(漏油、漏气、漏水、漏电),做到节水、节电、节油,达到高效、低耗,降低成本,扩大效益。
第六章 科学实验
第二十二条 大力开发水利管理科学研究工作。水利管理单位要大搞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实现自记、自动、遥测、遥控,不断提高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