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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采取措施切实加强我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抓紧查处案件,打击犯罪活动。各地要把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作为当前“严打”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安排部署,组织有关部门,对破坏野生动物的案件,集中力量,集中时间,严加查处。特别是对非法猎杀、收购、倒卖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案件,要一件一件彻底查清,不论个人还是机关单位,都必须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规定,坚决依法惩处,决不让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三、切实加强对枪支弹药的收缴和管理。流散社会的枪支弹药,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直接威胁野生动物安全。各地要坚决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立即对猎枪弹药进行一次清查整顿。在查清枪支底数的基础上,对符合持枪规定,枪支来源正当,而无持枪证的,要补办持枪证件;对从非法渠道获得的枪支弹药,必须坚决予以收缴;对非法制造、贩卖、走私猎枪弹药的违法犯罪活动,坚决予以打击。同时,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严密、完善的管理制度,依法对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从严管理,严禁使用军用枪支狩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珍稀动物安全。
  四、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当作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凡是野生动物资源较多的地方,当地政府都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报》的要求,明确工作任务,建立县长和主管县长保护野生动物工作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兑现奖罚。
  要强化统一管理。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明确各级林业、水利部门为各级陆生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坚决纠正多头管理现象。
  今后凡对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进行猎捕、驯养、繁殖、出售、收购和进出口的,必须报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猎捕非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必须持有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收购、出口这些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必须持有省林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正式计划和出口证明。各地要组织外贸、医药、供销、商业等部门积极支持,主动配合,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协助主管部门共同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野生动物专管机构。按照一九八九年省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通知要求,汉中、安康、商洛、宝鸡、西安、延安六地(市),二十三个林区县和安康市,洋县、城固、南郑、勉县、石泉、周至等七个野生动物重点分布县,凡未建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机构的,要在今年年底前建立起来。已经建立的,要予以充实、完善。其它各地、市、县也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在建立健全机构的同时,要切实加强管理工作。近期内,各地要以县(市)为单位,对当地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堵塞漏洞,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尽快付诸实施,切实把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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