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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木材检查站工作暂行规定

陕西省木材检查站工作暂行规定
 (1990年6月15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木材运输管理维护林区正常秩序,根据《森林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木材检查站的设立、撤并,应由县人民政府报经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 木材检查站为事业单位,实行分级领导。县(市、区)木材检查站,由县(市、区)林业局领导;省、地(市)属国营林业局、场内设立的木材检查站,分别由省林业厅和地(市)林业局领导,委托所在林业局、场代管。
  第四条 木材检查站的名称,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冠以省、地、县(市、区)名和地名,并按其全称制作名牌,刻制印章。
  第五条 木材检查站使用的检查指挥旗,由省林业厅统一制作,并加盖省林业厅和省交通监理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检查指挥旗只能由检查员在检查站执行任务时使用,严禁无关人员随意使用。
  第六条 木材检查站的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森林法》和有关林业方针、政策、法令;
  (二)负责对运出林区的木材(包括竹子和木制成品、半成品,以下同)进行检查,制止偷运和非法运输木材;
  (三)配合公安、税务和工商管理部门,制止偷砍盗窃、偷税漏税和非法经营木材活动。
  第七条 木材检查站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木材检查、统计报表、扣留物资保管处理、奖惩等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八条 检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佩戴和出示统一制发的检查证件。必须坚守岗位,严守纪律,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准乱收乱扣、随意罚款、刁难货主,不准私分被扣物资,做到文明检查,礼貌待人。
  第九条 凡运输出境的木材有下列证件的予以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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