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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营林场经营管理办法

  (六)在完成国家统配任务后,决定产品处理;
  (七)安排使用按规定留用的各项专用资金。
  第二十一条 实行场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场长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可以连任。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内容主要包括:林业生产、质量管理、资源增长、经济效益和精神文明等责任目标,逐步形成林场的目标管理体系。
  场长每年应和主管部门签订年度承包经营责任状,保证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实施。场长在完成国家年度计划、实施承包经营责任状、提高经营成效、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成绩显著的,林业主管部门应给予奖励;连续完不成任务;或管理不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损失的,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场长负责制的具体办法,由省林业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实行场长任期终结审计制。场长任期届满,由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审计部门,对场长进行任期终结审计。根据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决定是否连任。没有连任的人员,可安排适当工作。

第五章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林场设立管理委员会,协助场长进行经营决策。管理委员会由林场各方面的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场长任管理委员会主任。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是林场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林场工会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场长的工作报告,对生产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林场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查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林场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根据林业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场长;
  (五)支持场长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全面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二十五条 林场党组织处于政治核心地位。其主要任务是:搞好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领导林场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坚持林场的社会主义方向。
  第二十六条 林场职工有参加民主管理的权利。有权对本场的生产经营、生活福利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评议、监督林场各级领导干部;有权向上级反映真实情况;有权批评和控告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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