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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营林场经营管理办法

  按照职工意愿和承包能力,因地制宜地采取多种承包形式,实行公开招标、投标,通过竞争确定承包者。承包指标要全面、具体、合理确定基数,层层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严格信守,兑现奖罚。承包期由各地按照实际情况确定。
  林场所属的商店、食堂、旅社和服务业及小型的多种经营项目,可试行租赁经营。
  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具体办法,由省林业厅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林场有下列生产经营自主权:
  (一)制定本场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经批准后,因地制宜地确定实施措施;
  (二)自行销售国家统配木材以外的木材和其它产品。除国家控制价格的以外,可以质论价,议价议销。自主购进需要的物资设备;
  (三)依照国家规定出租或有偿转让本场的固定资产,所得收益用于扩大生产、更新设备和技术改造;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配本场的留用资金;
  (五)决定本场机构设置及其人员调配,制定职工奖惩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聘用或辞退职工;
  (六)拒绝任何部门、单位在国家计划外下达木材采伐任务和无投资、无物资保证的生产建设任务;
  (七)除国家统一分配的人员外,拒绝任何部门向林场安排不需要的人员或者抽调人员、设备、资金和产品等。有权拒绝不合理的摊派。
  (八)依法与其他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联营。

第四章 场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 场长是林场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场的生产指挥和经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场长应具备忠诚林业事业、懂专业、善经营、会管理、年龄轻、身体好等条件。
  场长的产生,按照实际情况,由林业主管部门委任、招聘或者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推荐,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场长对本场的生产经营全面负责,有下列职权:
  (一)依法决定或者报批林场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决定林场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
  (三)场长提名、或党组织推荐,经党政领导集体研究后,由场长任免或者聘任、解聘林场的中层领导干部;
  (四)对职工进行教育、调配、管理和奖惩,提请主管部门奖惩副场级领导干部;
  (五)招聘林场需要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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