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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营林场经营管理办法

  林场的改建、合并、分立、撤销或改变隶属关系、变更经营区界,均应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变更到非林业部门经营管理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林业部批准。
  第九条 林场规模按其实际经营面积一般划分为三种类型:
  小型林场经营面积在五千公顷以下;
  中型林场经营面积五千至二万公顷;
  大型林场经营面积在二万公顷以上。
  各类林场的人员编制,由其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确定。
  第十条 林场按照森林经营方案,设立营林区。实行林场、营林区两级管理,两级核算。
  林场场部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实际管理需要,设立生产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林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森林资源集中连片、林场成群的林区,应按山脉,水系及森林分布状况,设立事业性质的国营林业局,作为管理林场的专业机构,实行行业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把生产经营权下放给林场,由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制定和调整行业政策;实行宏观管理和监督,为林场提供服务。

第三章 生产经营

  第十三条 林场必须坚持执行“以林为主,多种经营,综合利用,以短养长”的经营方针。在保护好现有森林的基础上,大力造林、育林,扩大森林面积,提高森林质量,培育后备资源。从粗放经营利用天然林为主,逐步转向集约经营人工林为主,因地制宜地营造速生丰产林,实行定向培育和集约经营。
  第十四条 林场应根据当地资源情况和市场需求,建立商品基地,发展商品生产。实行短周期、商品化经营,逐步从产品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变,为社会提供更多的木材和林副产品。
  第十五条 充分利用林区的自然资源,实行立体开发,多种经营,综合利用,全面发展,逐步形成多门类,多产业的生产结构。
  第十六条 林场应本着扬长避短,形式多样,自愿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打破行业、地区和所有制的界限。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组成联营经济实体,逐步从封闭式的生产型,转变为开放式的生产经营型。
  第十七条 林场全面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由场长代表林场向林业主管部门承包经营。实行承包经营,必须坚持以培育森林资源为中心,有利于森林资源增长;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兼顾国家、林场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以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为主体,责权利结合,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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