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定权发证工作领导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县定权发证工作结束后,地、市要认真进行检查验收。具体标准是:①山林权属纠纷已经得到解决;②林权证填写正确、面积准确、四至界线具体明确、图表完备;③登记册簿齐全,档案完备。④管理单位落实,责任明确。经验收不合格的要进行补课。未按规定开展定权发证工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省林业厅要派出工作组,对全省的定权发证情况进行抽查。
各地市定权发证工作结束后要向省政府写出报告。
附: 国有林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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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市、区)人民政府 ││ ××县(市、区)人民政府 │
│ 国有林权证存根 ││ 国有林权证书 林权证第 号 │
├───────────────────┤│ ×××: │
│ 林权证字第 号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之规定│
│经营单位 │ ││,确定下列森林、林木、林地属国家所有,并由国│
├──────┼────────────┤│家授权,由你单位经营管理。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
│林地座落 │ ││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特颁发此通证│
├──────┼──┬──────┬──┤│(附1:5万地形图)。 │
│面积(公顷)│ │蓄积(平方米)│ ││ 林权证字第 号 │
├──┬───┼──┴──────┴──┤├──────┬───────────────┤
│ │ 东 │ ││林地座落 │ │
│ 四 ├───┼────────────┤├──────┼──┬──────┬─────┤
│ │ 南 │ ││面积(公顷)│ │蓄积(平方米)│ │
│ ├───┼────────────┤├──┬───┼──┴──────┴─────┤
│ │ 西 │ ││ │ 东 │ │
│ 至 ├───┼────────────┤│ 四 ├───┼───────────────┤
│ │ 北 │ ││ │ 南 │ │
├──┼───┼────────────┤│ ├───┼───────────────┤
│现有│ 面积 │ ││ │ 西 │ │
│ ├───┼────────────┤│ 至 ├───┼───────────────┤
│ │ 主要 │ ││ │ 北 │ │
│林分│ 树种 │ │├──┼───┼───────────────┤
├──┴───┼────────────┤│现有│ 面积 │ │
│ 备 注 │ ││ ├───┼───────────────┤
├──────┴────────────┤│ │ 主要 │ │
│ ││林分│ 树种 │ │
│ │├──┴───┼───────────────┤
│ ││ 备 注 │ │
│ (盖章) │├──────┴───────────────┤
│ ││ │
│ ││ │
│ ││ (盖章)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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