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做好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工作。摸清野生动物资源是做好科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工作的基础。各级林业、水利部门要抓紧做好安排部署,组织力量,对全省主要重点保护动物和主要经济动物资源进行一次清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制定科学的经营利用规划和保护管理措施,以便付诸实施。这项工作要在五年内基本完成。从一九九五年起,凡资源未查清的一律不准猎捕利用。
三、依法抓紧查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案件。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和林业、水利主管部门,对乱捕乱猎的野生动物案件,要认真清理排队,以三月一日为期限,本着期限以前从宽,以后从严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尽快查处结案,坚决刹住破坏乱捕乱猎歪风。对于破坏重点保护动物,倒卖、走私大量经济动物和教唆、纵容、包庇、窝藏犯罪分子的案犯以及参与案件的国家职工与有关领导人员,务必从严惩处,不可姑息、迁就。对重大案件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要建立案件定期报告制度。从三月一日起,重大案件要及时报告。涉及陆生动物的案件,应纳入森林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管辖。
四、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保护管理。按照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省林业厅、水利厅要抓紧进行调查研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尽快提出《陕西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实施办法》(草案)和《陕西省重点保护动物名录》,报省政府、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尽早发布实施。同时,各级林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还要积极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加强保护管理工作。
要切实加强具体管理。凡国家和省确定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一律严禁捕杀。要严格执行“四证一计划”制度。因特殊情况,确需捕捉、捕捞国家一、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分别向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持有关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县、省境的,必须分别持有县、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明”;猎捕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持有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收购这些野生动物或产品的,必须有经省林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正式计划。同时,各地还要抓紧做好猎枪、弹具和饲养、收购、加工、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的清理登记工作。清理情况请在六月底前报告有关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