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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通知
 (1989年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经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今年三月一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一件大事,是我们从事自然资源保护和从事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驯养繁殖和开发利用工作,必须遵守的一个重要法律。
  我省野生动物资源丰富,在全国占有重要位置。拥有脊椎动物727种,占全国同种类的百分之二十三点七。大熊猫等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动物有七十余种。过去我们在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但是保护野生动物的意义和重要性还鲜为人知,具体保护工作尚未引起社会重视。一些地方甚至多次发生乱捕滥猎和倒卖、走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事件,这是不能允许的。省人民政府要求各地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坚决依法搞好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省政府决定今年三月为《野生动物保护法》宣传月。各级人民政府要抓紧做好安排部署,在宣传月期间,要以《野生动物保护法》为主要内容,有组织、有计划、有领导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省林业厅、水利厅要采取适当形式,集中开展宣传活动。各新闻单位要利用报刊、广播,组织专题或专栏报道。各工厂、部队、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广大城乡基层单位,都要通过组织学习、召开报告会、座谈会、黑板报等多处形式,开会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宣传教育,要使广大干部群众懂得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意义,了解《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本内容,知法守法,自觉保护野生动物,从而把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变成人们的自觉行动,做到人人自觉地爱护野生动物,主动同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现象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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