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
农业部乡镇承包经营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1990年8月16日)
农业部今年四月十三日发布了《
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对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乡镇集体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规范乡镇企业的承包经营,具有重要的意义。
近几年来,我省各地普遍推行了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对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生产发展,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亟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的问题。例如企业经营机制没有完全理顺,企业责权利还不配套,以及承包指标、承包合同、短期行为、民主监督等方面的问题,等等。
省人民政府要求各地务必切实贯彻落实好
《规定》精神,认真解决好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乡镇企业的健康发展。
一、保护乡镇企业的所有权、经营权不受侵权。乡镇集体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形式确定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以实现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经营管理制度。无论实行那种承包经营责任制,都不能随意改变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要依法保护乡镇企业的所有权、经营权不受侵犯。坚决禁止任何部门或个人以任何借口改变乡镇企业的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和利润上交渠道,对于已经平调或下划的乡镇企业,在贯彻
《规定》中要坚决予以纠正。
二、完善承包经营形式、内容和合同。承包经营形式,应以集体承包为主。我省乡村集体企业,绝大多数实行一人牵头,集体承包,符合
《规定》要求,且承包经营效果较好,应当继续坚持。对小型、微利、亏损企业可以实行其他承包经营形式。承包经营的内容要按
《规定》第二章第
九条规定加以完善,并确定相应的指标,由择优选定的企业经营者代表承包方同企业所有者的发包方订立承包经营合同。注意改变指标单一或“一脚踢”的片面做法。合同指标要合理,要有利于克服企业经营的短期行为,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指标要具有完整性、科学性和可行性。一般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