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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办法

  (三)在屠宰、加工单位或个体户家中,发现有二类传染病的畜禽时,就地隔离治疗或按《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处理。
  第十六条 县以上畜禽防疫检疫机构内设立监督科(组),配合必要的监督工具,负责对监督员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协助同级人民政府调解处理执行《条例》《细则》和本办法中的纠纷及重大违章事故。
  第十七条 兽医卫生监督员的审批与发证,按照《细则》三十五条规定,凡具有兽医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兽医实际工作五年以上,或相当于兽医中专技术水平、取得助理兽医师以上技术职称,并且法制观念强,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工作认真负责,有一定政策水平的人员,由县以上畜禽防疫检疫机构推荐,经县(市、区)和地、市农牧部门审查同意,报省农牧厅考核合格后,代农业部发给兽医卫生监督员证书、证章。检疫员、监督员进入工作岗作须佩戴证章,出示证书。
  第十八条 对积极贯彻执行《条例》《细则》和本办法,在防疫灭病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畜禽防疫检疫机构推荐,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农牧行政部门批准,给予奖励和表彰。
  对违反《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理:
  (一)对伪造、涂改防疫、检疫证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罚款;对拒绝或逃避防疫、检疫者,实行强制性防疫、检疫,并加收三至五倍防疫、检疫费。
  (二)未经县以上畜禽防疫检疫机构批准,私自到疫区或外省采购畜禽及其产品又不报检者,除按规定检疫外,处以一百元至五千元罚款。
  (三)对违背《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规定,贩卖、加工病、死畜禽及其产品者,除没收、销毁产品外,处以二十元至五千元罚款。
  (四)对已发现的病畜禽及其产品,不按规定处理,或发现一类传染病知情不报,造成疫病传播者,处以十元至一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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