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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办法

  种牛:检口蹄疫、结核病、副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牛肺疫、牛地方性白血病、牛传染鼻气管炎、炎膜病、焦点病。
  种马、种驴:检马鼻疸、马传染性贫血、马媾疫。
  种养:检口蹄疫、猪瘟、猪传染性水泡病、猪霉形体肺炎、猪萎缩性鼻炎、猪密累旋体痢疾。
  种兔:检免病毒性败血症、疥癣、球虫病。
  种禽:检鸡新城疫、雏白痢、马立克氏病、鸭瘟、球虫病。
  奶牛、奶山养和役用马、骡、驴的检验要求,分别与种牛、种养、种马、种驴相同。
  (二)其他畜禽饲养单位和个人所养畜禽的检疫项目,由县级以上畜禽防疫检疫机构参照种畜禽的检疫要求另行制订。
  (三)对即将屠宰的畜禽只做下列疫病的临床检查:
  牛检口蹄疫、炭疽;养检口蹄疫、炭疽、养痘;猪检口蹄疫、传染性水泡病、猪瘟、猪丹毒、猪肺疫;禽检鸡新城疫、禽霍乱;兔检病毒性败血症。
  (四)对蜜蜂只做下列疫病的感观检查:
  欧洲幼虫腐臭病、美洲幼虫腐臭病、中蜂囊状幼虫病。
  (五)畜禽产品的检疫项目:
  肉类:按《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进行,以感观检查、部检淋巴结为主。
  皮、毛、角、骨等以消毒为主,其中皮、毛须做炭疽沉淀反应检查。
  (六)调出调入我省的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项目,除按《细则》十六条规定的检疫对象进行检疫外,还须根据调出调入省的疫情和要求,增加检疫、检验项目。
  第十一条 家畜出售前的检疫由当地畜牧兽医站承担;食品收购部门采购的畜禽及其产品,没有检疫证明的,一律在收购站由当地畜牧兽医站统一补俭。严禁收购未经防疫、检疫的畜禽。
  凡外省我省或省内跨地区在产地采购畜禽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先到产地县畜禽防疫检疫机构了解疫情,并办理非疫区证明后才能采购。
  收购部门和个体户收购生猪,必须查核防疫证(或耳标)、检疫证,做到猪、证相符。兽医卫生检疫人员、监督人员应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牲畜交易市场、农贸市场的兽医卫生管理,以畜禽防疫检疫机构为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共同负责。畜禽防疫检疫机构负责市场防疫、检疫工作;市场管理部门负责有关食品卫生检查工作和违章事件处理。
  凡进入交易市场的畜禽及其产品,畜生(货主)必须出示产出检疫证,接受市场管理人员和兽医卫生检疫员的检查;无检疫证的,必须补防、补检后方可交易;鲜肉检验有效期只限当天。严禁有病、中毒及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畜禽、肉类和腐败变质的肉类上市交易。对市场上发现的不合格肉类,可利用的由防疫、检疫机构指定加工单位统一处理;不能利用的,在兽医、卫生、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监督下销毁,处理费用由货主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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