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为防止畜禽传染病传入传出,确定在西安、宝鸡、铜川、安康、汉中、孟原、韩城七个火车站设固定的铁路动物检疫站,由所在地、市防疫机构负责管理;在定边、榆林、府谷、吴堡、富县、长武、陇县、凤县、略阳、宁强、南郑、镇巴、紫阳、镇坪、白河、商南、洛南、山阳、潼关、韩城等县(市)的省际间公路车站、航运码头设立动物检疫站,由所在县(市)防疫检疫机构负责管理,公安、交通部门予以密切配合,并发给交通检查证。
第八条 县以上屠宰场、肉类联合加工厂及基层食品站符合
《细则》第
十一条兽医卫生要求的,经主管部门和农牧部门共同验收合格者,由农牧部门发给《兽医卫生许可证》,负责本场(厂)防疫、检疫工作,畜产品由场(厂)方出具检验证明,对胴体加盖验讫印章。每月五日前应将上月检疫、检验结果报当地畜禽防疫检疫机构。不符合兽医卫生要求,无兽医检疫设备和合格检疫员的食品站,暂时由畜禽防疫检疫机构负责防疫、检疫工作。
其他畜禽屠宰单位和个体户的兽医卫生管理要求是:屠宰场(点)要远离河流、渠、塘,有便于冲洗、消毒的场地;有污水、粪便、污物处理设施;有专用屠宰工具,屠宰人员身体健康。凡具备以上条件和单位和个体户,经县级禽防疫检疫机构和乡(镇)政府审查合格后,由县级畜禽防疫机构发给《兽医卫生许可证》,凭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开业手续。宰前检疫、宰后检验由当地畜牧兽医站负责,并出具证明,对胴体加盖验讫印章。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集中屠宰,统一检疫。
第九条 各单位和个人饲养的畜禽,必须按时当地畜禽防疫检疫机构的要求,接受预算注射和检疫,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根据预防为主的方针,对猪瘟、鸡新城疫应普遍进行预防注射,布氏杆菌病、马传染性贫血等疫病,应进行重点防疫;其他疫病的防疫工作,由地、市、县(区)畜禽防疫检疫机构确定。
已进行过防疫的畜禽要发证或打耳标,同未进行防疫畜禽加以区别。
第十条 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规定:
(一)种畜(禽)场,每年定期对下列畜禽疫病进行临术检查和实验室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