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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省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请示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在全省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请示的通知
 (1990年8月13日)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逐步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请示的通知》精神。切实作好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在我省的推行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认真学习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广泛宣传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经济合同示范文体制度将于今年十月一日起在全国实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开展宣传月、召开座谈会、印发材料等多种形式,加以宣传,使广大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合同当事人了解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基本内容及实行这一制度的优越性。对某些有特殊要求的经济活动,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允许合同当事人使用自制的经济合同文本;对边远地区一时领取示范文本不便的,允许当事人按照国家统一示范文本自行印制和使用。对现有的合同文本,能继续使用的要尽量使用,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二、抓紧培训经济合同管理干部和企业有关人员。
  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合同管理干部进行培训的基础上,各地市县(区)工商局要在九月底前完成对本系统的合同管理干部的培训工作,同时要积极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及企业对其所属的有关人员分期分批进行培训。通过培训,使经济合同管理人员深刻领会国办发13号文件精神,熟悉范文本制度,使合同当事人了解、掌握示范文本的使用方法、要求和注意事项。
  三、做好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印制和发放工作。
  1、示范文本的印制。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的示范文本,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印制企业承担,发给其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印制许可证,由印刷企业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并发布的文本格式,内容统一印刷。
  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的示范文本,分别由省级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制,印制企业由省级各业务主管部门确定,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印刷许可证。印刷企业应按照国务院各有关业务部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文本格式和内容进行印制。
  2、示范文本的分发领取。为了有效地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方便当事人领取和使用。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财产租赁、仓储保管合同示范文本,由县、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向驻地企业征订,由企业定期批量领取,零星使用的可随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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