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销伪劣商品的通告
(1990年4月14日)
为了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禁止伪劣商品的生产、流通,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发布此通告。
一、一切从事生产、经销商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其生产、经销的商品质量负责,严禁生产、经销伪劣商品。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生产过程和流通领域的全面质量管理工作,认真贯彻国务院《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国家标准,坚决查处生产、经销伪劣商品的违法违章行为,严禁伪劣商品的生产和流通。
三、所有生产、经销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1)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和销售;(2)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准投料、组装;(3)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4)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未经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5)不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伪造商标、假冒名牌。
所有批发企业(含专业批发、联营批发和批零营企业),大、中型商店,必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制度,配备专兼职质量监督检验人员,专业批发公司应逐步建立完善检测手段,对商品质量进行严格检验。所经销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要求和持有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并做到证质相符,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证质不符的商品,以及外省进入我省的大宗商品,必须按照技术监督部门制订的商品报验办法和报验商品目录,向所在地技术监督部门申报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产品质量合格证与产品质量标准不符的,要追究生产企业的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投诉、检举、揭发生产经销伪劣商品的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质理管理协会、消费者协会等部门要热情接待检举、揭发者,认真处理投诉信件,对检举、揭发者给予适当奖励,并为其保密。为方便群体投诉、检举,各级政府都要指定处理投诉和举报工作的单位,并公布举报电话。
五、下列商品之一者,属于伪劣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