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企业审批及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

陕西省企业审批及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
 (1990年1月23日)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开办企业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开办各类公司和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地、市、县(区)的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办联营企业、企业集团,由牵头的企业按上述规定申报审批。开办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地、市、县(区)的主管部门审批。
  (二)国务院各部门在陕开办全民所有制企业由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审批。其中,开办全民所有制公司,应由国务院的主要部委审批,或者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开办集体所有制企业,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地、市、县(区)的主管部门审批。没有主管部门的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可直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四)开办劳动服务公司或同类型的其他企业由当地劳动部门的劳动服务公司管理机关审批。
  (五)凡国家实行行业归口管理的企业,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必须事先征得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的同意。
  (六)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务院有专项规定的企业,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应对新开办企业的章程、资金来源、经济性质和开办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出具的文件负责。其中注册资金,必须有财政或验资部门的验资证明。
  第四条 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下列企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一)国务院各部门驻陕的直属企业(公司)以及委托省政府和省级部门管理的部属企业;
  (二)省人民政府和省级各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公司);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企业或分支机构;
  (四)本省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不含西安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主管部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
  国务院各部委直接批准在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
  (五)外国企业驻陕常设代表机构,外国承包商、经营管理集团(不含承包西安市项目的外国承包商、经营管理集团)。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