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采矿登记工作的通知
(1981年11月1日)
为了加快我省采矿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采矿登记工作的认识,采矿登记工作是依法建立矿业新秩序的基础工作。我省矿产资源比较丰富,采矿企业发展较快。目前全省县以上国营矿山企业316个,乡镇企业、合营和私营矿山企业3000多个。由于管理不严和法制观念淡薄,采矿权益纠纷经常发生,在一些地方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乱采滥挖,破坏和浪费资源的现象相当严重。目前全省仍有80%的全民矿山企业和70%的乡镇企业、个体采矿企业没有进行采矿登记。形成以上混乱局面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全省矿业关系尚未理顺,有关法规迟迟没有出台;二是一些矿山主管部门和企业领导法制观念淡薄,对采矿登记工作认识不足,抓得不紧;三是在核定或划定矿界工作中,有些基层干部趁机向国家提出非份要求,妨碍登记工作的进行;四是不少地方的矿管机构不健全,人员经费不落实,对登记工作缺乏组织领导。这些问题不采取果断措施加以解决,将对全省采矿业的发展带来严重影响。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必须提高对采矿登记工作的认识,教育矿山职工和群众依法治矿,保护国家资源,维护矿业秩序,保证采矿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切实做好核定、划定矿区范围界线的工作。按照“归口划界、分级负责”的原则,矿业主管部门要尽快提出所属矿山企业矿区划界方案,在与当地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充办协商的基础上,一个矿区一个矿区地开展划界工作。划界工作必须具备法律承认的事实依据,严格依法办事,排除各种干扰。在同一矿区范围内,首先核定国营矿区范围,在保证国营矿山正常生产情况下,把国营大矿周围的零星分散资源、边角地段资源划归乡镇集体企业开采。
要严格按照《
矿产资源法》和一九八七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妥善处理国营矿山企业和乡镇集体矿山企业之间的采矿纠纷,从严掌握经济补偿的政策界限。一般在同一矿区内,乡镇集体矿山建设在先,国营矿山建设在后,因国家建设需要,必须关闭的乡镇矿山,国营矿山建设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合理补偿。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九日《
矿产资源法》颁布前进入国营矿山矿区范围内办矿,影响国营矿山正常生产,需要关闭撤出的乡镇集体矿山,地方人民政府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充分协商,妥善解决;在《
矿产资源法》颁布后未经国营矿山同意,进入国营矿山矿区范围内采矿的,原则上应令其撤出;所有在国营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个体或私营矿山企业均应无条件撤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