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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营若干政策性问题的通知

  六、个体经营户所需要的原材料、货源,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业部、粮食部、供销合作总社、国家物资局、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对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货源供应等问题的通知》精神,应与国营集体企业一视同仁,统筹兼顾,合理分配,积极供应。属于计划供应的原料和货源,由商业、供销、粮食、物资等部门发给购货凭证,凭证进货;非计划供应的按《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货。进货价格,同国营和集体单位一样,享受批发价。商业部门应适当增加批发网点,降低批发起点,方便他们进货。农村集镇非农业个体经营户向当地供销社进货部分,县商业三级批发商店对供销社实行倒扣。商业、供销、物资等部门不供应或供应不足的原材料和货源,个体经营户可按《营业执照》的范围自行采购。
  七、个体经营户按批发价购进的商品,必须按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出售;自行采购的议价商品,可以随行就市议价出售。但不准从国营零售商店以零售价进货,转手加价出售。个体经营户要实行明码标价,按受群众监督。
  八、个体经营户可以在当地银行开立帐户。其资金,原则上应该自筹或合伙集资;自筹资金不足,周转有困难的,可向当地银行申请贷款。
  九、为了扶持个体经济的发展,各级税务部门应按税法规定,区别不同行业、不同从业人员、不同开业时间和不同经营情况,分别予以征税、减税或免税。
  十、个体经营户在国家政策法令允许范围内的正当经营活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阻拦和干涉,不得擅自收取费用或者随意罚款。个体经营户也不准随意哄抬物价,掺杂使假,短斤少尺;不准买空卖空,欺行霸市,进行投机倒把活动。
  十一、为了团结、教育个体经营户,发挥其积极作用,可以县(市、区)为单位,按行业或地域成立个体经营者协会或联合会,归口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它的任务是:传送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检查、督促、教育会员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向会员提供各种服务,组织交流经验,传授技术;开展以文明经营、优质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竞赛活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逐步举办力所能及的福利事业。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在最近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和本通知精神,对恢复和发展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的问题,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和研究,组织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使我省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迅速地、健康地恢复和发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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