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营若干政策性问题的通知
(1982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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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是积极稳步地发展个体经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方便群众,扩大就业的重要文件。各地各部门,都必须认真学习,坚决贯彻执行。现结合我省情况,再作如下通知,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恢复和发展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是党的一项长期的经济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以积极的态度,扶持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的发展。对个体经济歧视,或者乱加干涉,都是错误的。
二、恢复和发展个体经济,要根据社会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点,凡国营和集体商业不能满足需要的行业,都应当允许个体户经营。但在发展时,必须统筹兼顾,全面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既不能裹足不前,又要防止一哄而起,出现新的布局、结构不合理。
三、发展个体经济要与扩大就业相结合,鼓励有城镇正式户口的待业青壮年从事个体经营。对他们在政治上要与全民、集体的职工一样看待,不得歧视;经济上要给予必要的扶持和照顾,使其收入能有一定的保证,长期安心从事个体经营。
对个体经营户的审批、颁发执照和歇业、转业、合并、转让等,统一由县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从事特种行业经营的,要经公安部门同意后,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批登记和发给执照。
四、在恢复和发展个体经济中,要注意发挥其分散、灵活、拾遗补缺、方便群众的特点。可以一人、一家经营,也可以两三人合伙经营;可以开设门市、摆摊设点,也可以在允许的范围内走街串巷,流动服务;可以全天经营,也可早行夜市;可以来料加工,也可以自产自销;可以经销,也可以代销,经批准还可以从事城乡间瓜果、蔬菜、活鸡、野杂肉等鲜活商品的运销。但一律不得从事批发业务。
五、个体经营户所需的铺面、场所、摊位,应按照国家劳动总局、城建总局、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解决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所需场地问题的通知》精神,统筹规划,积极安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建部门,要有计划地安排一些场地作为摊群点,供个体经营户兴建售货棚或摆摊经营;城市农副产品市场和农村集市贸易的货棚,以及电影院、戏院、车站、公园附近允许摆摊设点的地方,可适当安排一些个体经营户,从事营业活动;房产管理部门,可以整修和调整一些铺面,租给个体经营户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