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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超前改革试点企业价格权限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超前
 改革试点企业价格权限的通知
 (1989年9月5日)


  为了进一步贯彻治理、整顿、改革的方针,严格控制物价,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在对超前改革试点企业优惠政策基本不变的原则下,从现在起,将已放给超前改革试点企业的价格权限,作如下调整:
  一、省上确定的超前改革试点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省管理价格的,要执行国家定价。
  二、地、市确定的超前改革试点企业,只能下放地、市自己管理产品价格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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