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加强
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的决定的通知
(1988年11月7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的决定》,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确保明年物价上涨幅度明显低于今年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门都要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我省贯彻执行的措施、办法再作如下通知,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坚决稳定群众生活基本需品的价格。城镇居民定量供应的口粮、口油价格一律不动,并重申粮本存粮继续有效,粮票不作废。平价粮油供应改革除西安市作为试点以外,各地一律不得再出台。大中城市市长要亲自负责,抓好“菜园子”,稳住“菜篮子”。大城市的大路菜要实行计划价格,确保面积,按季安排,适时上市。今年冬贮菜的零售价格不提高,稳定在去年同期的水平上。猪肉实行凭票定量供应的城市,定量不减少,零售价要稳定在今年暗补改明补时的水平上,不准涨价。
同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棉纱、棉布、涤棉纱、涤棉布、食盐、食糖、民用煤、洗衣粉、肥皂、火柴、煤油等工业品,工业部门要切实安排好生产,原材料有困难的,各有关部门要协助解决。商业部门要积极组织货源,搞好供应,不能断档脱销。对其中的少数品种,大中城市要研究改进和完善供应办法,该限量的要限量,该限价的要限价,但在采取这些措施时要提前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做到合理供应。对这些商品的价格,各级人民政府和物价部门,要进行认真整顿,严格管理。
二、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的管理。合同定购的粮食、油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由粮食部门统一收购和经营,大米要严加管理,除粮食部门外,共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收购和经营。议价粮油的销价,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利润率,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防止价格频繁变动,暴涨暴落。对经营议价粮油的商业企业或个人,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要加强粮油市场管理,严禁抬价争购,囤积居奇,投机倒卖,哄抬价格。
三、加强对工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管理。实行专营的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要分别以县为单位或在全省范围内制定综合平均零售价,并予以公布。具体办法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