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计划内的生产资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定价。凡违反规定擅自加价和巧立名目加收费用的,一律取缔。计划外的生产资料,包括允许企业自销的部分,价格可以继续放活,但对某些重要品种在必要时规定最高限价。具体限价品种,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研究确定。
六、切实加强物价管理。各有关部门下达涉及调整物价的文件,必须经同级物价部门会签同意或联合下文,否则,物价部门有权检查纠正。需报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要调剂品种,也应由物价部门综合平衡后上报。去年第四季度以来,有关部门未经物价部门同意自行下达的调价文件,一律无效,价格应退回到调价前的水平,个别确需调价的,应按管理权限报批。对已放开价格的某些重要商品,各地也要进行必要的价格指导和管理,不能放而不管,听之任之。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密切注意市场动向,注意研究解决价格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哄抬物价和违反物价政策的问题,要协同有关部门严肃处理,不能姑息迁就。为了便于物价部门掌握情况,今年可试行企业提价前的申报制度,具体办法由省物价局制定。为了稳定市场物价,不再扩大放开价格和实行指导价格的品种范围。
七、对非商品收费要严格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的力量,对各种收费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清理和整顿,以改变随意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的混乱状况。物价部门要提出检查、清理和整顿的具体意见和办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八、继续搞好经常性的物价检查监督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重视物价检查,要组织物价部门与有关部门搞好经常性的物价检查监督工作。同时要在重要节假日前后,组织消费者协会、街道、职工等各方面力量,大张旗鼓地开展群众性的物价大检查。坚决制止乱涨价的不正之风,以切实维护国家、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九、各级国营工业企业和国营商业部门,都要从国家利益和全局利益出发,模范地遵守国家的物价政策,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扬长避短,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的竞争。通过竞争,对其它经济成份的工商企业,加以正确引导,带领和影响它们遵纪守法,严格执行物价政策,通过竞争和引导,平抑物价,同时也不断强化自己的经济实力,共同为繁荣社会主义市场尽力。
十、价格改革是一个涉及面广、非常复杂的问题,特别在改革初期新旧体制交替并存、几种价格同时存在的情况下,改革的难度很大。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做好宣传工作,既要对价格改革的重要性从理论上、实践上进行广泛宣传,正面讲清价格改革的困难和改革初期物价上下波动的必然性,取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又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力求基本稳定物价,使每一步改革都能比较稳妥顺利地进行。同时,还要向群众讲明,在价格改革的过程中,必将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亦将逐步提高,使人民对未来充满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