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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1年2月9日 实施日期:2001年2月9日)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1985年4月13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已印发。现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补充通知,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坚决刹住乱涨价的不正之风。去年下半年以来,不少单位高价倒卖紧俏消费品、将计划内物资转为计划外销售、以劣充优、掺杂使假、变相涨价、擅自提价、随意增加非商品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以及超越管理权限随意扩大价格浮动幅度等问题相当严重。各级政府、各工作部门,要由主要领导同志负责,集中一段时间,采取企业自查、联查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重点抽查等办法,进行深入全面的物价检查。针对检查出的问题,采取得力措施,认真加以纠正,务必在短期内刹住这股歪风。
  二、总结放权经验,健全物价管理制度。去年以来,各地、各部门先后下放了一部分价格管理权限。各地应根据这一段的实践,进行认真的检查总结。对各地过去自定的有关价格管理和放权的规定、办法,凡与国务院、省政府现行规定不一致的,都要加以修订改正,不完善的要尽快完善。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应尽快研究,妥善解决。
  三、在价格管理上,既要逐步放开搞活,又要防止越权行事,乱调物价。各项重大的物价改革措施,必须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执行。属于省管理的工农业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标准,各地、各部门不得越权调价或定价。省管价格的商品(产品)目录,在未修订前,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计划内生产和调拨的属于国家定价的工业生产资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计划内国家允许按比例自销的部分除外)。不准将计划内产品转为计划外卖高价,计划、物价部门要逐月逐季按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生产计划进行检查,年终按年度计划检查执行价格政策情况。凡是未完成计划而加价自销的产品,多收价款按非法收入处理。
  五、各类零售商业经营的国家定价商品,凡从当地国营批发部门进货的,均执行国家规定的零售牌价;凡自行采购的,允许经营单位不高于国家规定的当地零售牌价的前提下,自行定价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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