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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及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3月1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1日)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化肥、
 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
 (1990年6月13日)


  过去的一年里,我省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对整顿流通秩序,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的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现作以下通知:
  一、关于非农资单位经营专项化肥的问题。各项供销社所属的农资公司是农资专营的单位,在此前提下,明确以下几个具体问题:
  1、农垦部门生产需要的化肥、农药、农膜、继续按照农业部、商业部〔1993〕农垦字第102号、商(农)字第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由省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按计划和现行办法直供农垦部门。
  2、县和县以下的农技推广站、土肥站、植保站(以下简称“三站”),开展技术推广和有偿技术服务所需配套的化肥、农药、农膜、属于计划管理的,由各县(市、区)计委下达计划,专营单位按计划供应,由农技部门按当地零售价有偿转让给农民;属省和地县指令性计划以外的,由县计委与农业部门、供销社衔接计划后,“三站”可以从生产厂直接进货,按当地零售价,有偿转让给农民。但严禁从事商业性经营或倒买倒卖,严格按照专营规定办事。
  3、兴平化肥厂生产的农用硝铵,计划内部分由省化肥工业公司负责串换平价尿素交省农资公司,纳入统一分配(没有串换的,仍交省农资公司收购供应);计划外部分除按原办法串换尿素外,其余的由工厂与省农资公司协商订货,价格由省物价局会同省石化厅、供销社另行制定。
  4、为弥补小化肥生产企业的亏损,省化肥工业公司在首先保证完成小化肥计划调拨基数,并按月均衡向专营公司交货后,工厂超产部分可按省物价局规定的价格直接销给县农资公司或直供基层供销社,自销部分原则上不许出省,具体投向省计委、农牧厅、石化厅和供销社综合平衡,保证省内特别是无化肥厂县对小化肥的需要。
  除上述规定的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化肥、农药、农膜。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专营部门加强市场管理,坚决取缔非法经营。农资生产、专营单位和“三站”都要牢固树立为农业服务的思想,切实改进经营作风,降低费用开支,认真负责地做好专营工作。对违反国家、省有关专营规定,扰乱农资经营,以权谋私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严肃查处。
  二、切实安排好原材料、燃料和电力供应。省内各化肥、农药、农膜生产企业所需要的原材料和燃料,属于指令性计划统配的品种,由省计委安排计划,物资部门负责供应;属非指令性计划统配的,由化工、轻工和物资等部门下达计划,优先安排供应。其他原材料和燃料由企业自行购进,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电力指标,由省经委戴帽下达给承担统配任务的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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