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农药是防治病虫害的重要物资,乡(镇)政府和供销社,要根据防治病虫害的需要和货源情况,及时供应,保证需要。
(六)发放的所有票证,均应规定有效时间,在有效期内,必须保证兑现。
三、全面监督
(一)省化肥专营监督领导小组改为省化肥、农药、农(地)膜专营监督领导小组,由省纪委、监察厅、供销社、农牧厅、石化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技术监督局的负责同志组成。由主管副省长任组长,省纪委书记,省监察厅厅长和省供销社主任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省供销社,办理日常工作。地(市)、县(市、区)、乡各级政府都要参照省上的安排,成立相应机构,由同级政府主管领导负责,办公室设在同级供销社。村组设立专(兼)职监督员,随时监督分配供应情况。
(二)本着层层负责,全面监督的原则,各级专营监督领导小组对本级化肥、农药、农(地)膜经营部门和生产企业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上级对下级直至农户,可进行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每年至少检查两次,一般在春耕和秋播用肥(用药、用膜)旺季进行,特殊情况下可随时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及时处理,检查情况要逐级上报。
四、严肃查处
(一)对私批化肥、农药、农(地)膜(或指标)、倒贩牟利、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无论是生产、经营单位,不是非生产、经营单位,都要严肃查处,并将结果公布于众。
(二)对私批化肥、农药、农(地)膜的,先按所批商品价值(按综合价计算)罚款,并扣发销售人员一个月工资,再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及刑律的要依法惩处。对截留化肥、农药、农(地)膜或票证、优亲厚友的干部(含村、组不脱产干部),也要视其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是党员的要给予党纪处分。
(三)对倒贩牟利、抬价销售、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物价和技术监督部门按有关经济法规和规定认真查处。对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要及时报省纪委和监察厅。
(四)有关部门和个人都要支持专营监督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向生产、经营部门索要专营商品或有意刁难。否则,本人所在部门应按批评教育,适当处理。情节恶劣问题严重的,监察部门应按专营政策和专营纪律的规定予以处理。
(五)对群众揭发举报的化肥、农药、农(地)膜的生产、供应方面的违纪案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查处。一般违纪案件要在半月内结案,重大案件最迟不得超过两个月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