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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化肥农药(地)膜专营监督领导小组关于化肥农药农(地)膜专营廉政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化肥农药(地)膜专营监督领导
 小组关于化肥农药农(地)膜专营廉政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1990年1月19日)


  为了推进主要农资商品专营的廉政建设,克服生产、分配和供应中的不正之风,加强农业基础建设,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0年元月一日起,把化肥专营监督实施办法扩大到农药和农(地)膜,实行化肥、农药、农(地)膜专营的全面监督。为此,特制定本规定。
  一、分配公开
  (一)经营单位公开的内容:化肥、农(地)膜的分配计划、货源情况、分配政策、供应办法、供应价格、计划执行情况,挂钩化肥供应标准,农药因省上无固定的计划货源和统一价格,可采取适当形式公开货源组织和分配供应情况,提高分配供应的透明度。
  (二)生产企业公开的内容:生产计划、调拨情况,超产自销数量、价格和销售对象。
  (三)公开的时间:每年公开两次,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具体公布时间由各级政府和有关业务部门掌握。县(市、区)以下还可以按批次公布。
  (四)公开的形式:省、地(市)在报纸或电台、电视台公布;县(市、区)通过广播站或印制公告进行公布;乡(镇)张榜或用黑板报公布,并向村委会下发文件。
  (五)凡未按上述要求进行公布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发证到户
  (一)挂钩化肥一律凭票证或交售单供应,证、票、交售单由收购单位直接发到户。
  (二)粮食、棉花、食油、烤烟、蔬菜五种农副产品,在签订收购合同后最少先预付百分之五十的挂钩化肥,其余部分待交售任务完成后一次付清。生猪、漆木油、蚕茧三种农副产品的票证,在收购时发放。
  (三)扶贫、救灾专用化肥,专肥专供,可凭票证供应,也可将指标落实到户,凭介绍信供应或直供到农户。
  (四)挂钩、扶贫、救灾用肥以外的计划分配化肥和计划外采购化肥(含小化肥)及农(地)膜是否实行票证供应,由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市场供求情况自行决定。如果货源有保证,可以实行敞开限量销售,严禁卖大户和临时短期敞开的销售办法。为了鼓励农民购肥(膜)的积极性,在供应淡季也可根据货源情况不凭证凭票,敞开销售。如货源不足时,仍要实行票证供应。基层票证发放和供应工作,由乡(镇)政府负责,将分配指标落实到户,造册登记、签发供应票证,于使用季节前全部发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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