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坚决
制止抬价抢购农副产品的通知
(1988年3月5日)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抬价抢购农副产品的通知》已印发各地区和各部门,现结合我省实际,再作以下通知,望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国家定价的农副产品的管理。我省实行国家定价的农副产品有:小麦、玉米、稻谷(含米)、谷子(含米)、花生(含花生油)、菜籽(含菜油)、棉籽(含棉籽油)、棉花、桑蚕茧、烤烟、甜菜以及重点产区的大豆。这类产品,在价格方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除国务院和省政府外,各地均不得自行调整收购价格,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加价或实行价外补贴。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物价部门批准,擅自提价或变相加价的,要坚决纠正。在管理方面,必须严格执行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粮食、油料(含食油)定购品种统由粮食局系统经营。其中小麦、稻谷(含米)、玉米和菜籽(含菜油),在完成合同定购和“议转平”任务前,不准进入集市,不准流出省外,不准粮食局系统以外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插手经营。以县(市、区)为单位完成合同定购和“议转平”任务后,经过批准可以开放粮油集贸市场,价格随行就市。但需要运出省外的,应经省粮食局批准。棉花由供销社和纺织工业公司系统、桑蚕茧由经贸委系统、烤烟由烟草公司系统统一经营。除上述单位及其委托的基层收购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插手经营,也不准进入集市交易。必需运出省外,须经省供销社、省经贸委和省烟草公司批准。甜菜由轻工厅系统管理,糖厂直接收购。
二、加强对实行指导价格的农副产品的管理。我省实行指导价格的农副产品有:生猪(含猪肉)、鸡蛋、生漆、漆油、木油、核桃、茶叶、麝香、杜仲、厚朴、甘草、山羊板皮、牛皮(国营企业生产的部分)、羊绒、绵羊毛。这类产品的价格,要按照商业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和省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基价和浮动幅度从严掌握。在管理方面,生猪(含猪肉)由商业厅系统经营,在保证完成合同定购任务的前提下,允许有证商贩就地经营和产销直接见面;鸡蛋可以多渠道流通;桐油由粮食局系统主营;生漆、漆油、木油、茶叶由供销社系统经营;核桃除出口部门由经贸委系统经营外,其余部分由供销社系统主营。这些产品在保证完成出口和收购任务的前提下,允许多渠道流通。麝香、杜仲、厚朴、甘草由医药局系统经营。这四种药材,不准进入集市,不准医药局系统及其委托的基层收购单位以外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插手经营。山羊板皮、牛皮、羊绒、绵羊毛由经贸委系统经营。在完成收购和出口任务之前,除经贸委系统及其委托的基层单位收购外,不准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不准运出省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