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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计委、经委、商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成品油分配、供应和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2、各级石油经营单位要按年度进货计划(包括追加指标),均衡调拨,以保持市场的稳定和炼油厂的正常生产。对各用油单位坚持按季安排,分月供应,严格掌握销售进度。对农用柴油,在“三夏”、“三秋”期间,根据贷源情况,与农机部门协商,可以提前预供一部分。
  3、重视加油站建设,减少成品油储运中的损耗和浪费,是提高企业和社会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各地、市、县要根据车辆买油方便的原则,采取得力措施加快加油站建设。各级城乡建设、公安消防、财政、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大力予以支持。
  四、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各级石油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对计划外采购的议价油应按省物价局、省商业厅陕商价〔1986〕118号和345号文件规定执行。要继续执行商业部关于加油站经营成品油一律执行零售价格的规定。炼油企业自销油价格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都不准随意涨价和变相提价,不准把平价油转为高价油或议价油销售。物价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违者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五、严格控制发展小炼油厂,坚决取缔小土炼油炉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一九八一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节约石油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严格限制发展小炼油厂和取缔小土炼油炉的通令”的要求,对现有小土炼油炉,小炼油厂和小石油化工厂进行一次检查整顿,要采取坚决的措施对一九八一年以来,未经国家批准而自行增加的小土炼油炉,小炼油厂、小石油化工厂实行关停并转。今后,对未经国家批准的小炼油厂,设计部门不能参与设计,银行不予开户、贷款,油田不准供应原油,否则要追究其责任。
  六、大力开展节油工作。各用油单位要加强油料管理,建立健全油品使用制度,实行定额管理,单车(单机)考核,积极推广节油新技术和新设备,降低消耗。对节油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各级石油经营单位要积极开展技术咨询,指导用户合理用油,广泛宣传节约用油。根据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实行择优供应,推动企业建立油品使用经济责任制。搞好废油回收利用,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加快汽车更新步伐,促进社会节油。
  七、各级经委和商业局要会同工商行政、物价、公安和石油经营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定期检查、整顿成品油市场,坚决打击利用成品油进行投机倒把,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牟取暴利的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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