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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计委、经委、商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成品油分配、供应和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对各用油单位要按核定的年定量基数当年供完,年底不买的指标作废。基数内平价指标不足部门由议价油补充。用油单位生产任务发生重大变化时,要报当地计委、经委和商业局审查对原分配基数作适当调整。平价煤油要首先保证无电区群众照明需要,各地要坚持实行凭票定量供应,定量不足部分,以高价或议价煤油补充。对于生产性和其他消费用煤油,原则上一律安排高价或议价油(具体办法按省商业厅陕商计〔1983〕23号文件执行)。
  农用平价柴油按省农牧厅、省商业厅陕农牧机发〔1983〕003号文件仍由农机部门分配,省石油公司系统组织供应。在分配上要重点保证种植业,特别是粮食生产的农田机械作业,抗旱救灾的无电区口粮及饲料加工用油。对粮食合同定购柴油挂钩的,按照省政府一九八六年《关于完善粮油等农副产品与平价优质化肥柴油挂钩供应办法的通知》和有关规定执行。基层供油点要搞活经营,方便群众。分给基层供油点的指标和基层供油点发给农民的油票必须保证兑现,决不可失信于民。
  2、高价油也要严格执行分配计划,优先安排农业、抗旱救灾、城市工交、环卫、公安、消防、救护、外事、邮政、非铁路沿线长(短)途客(货)运输和关系国计民生的主要农副产品、生产资料等物资运输以及重点项目的用油。严格控制小柴油(汽油)机发电用油,除对无电区生产作业、牧区用电、以及医院、广播、邮电、科研等必备的电源机组,根据资源可能或原确定的分配计划供应外,一般不予安排。对工业烧油,要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已经国家计委批准烧油的用户,可根据资源情况给予安排,未经批准的不予安排。
  各地要努力组织计划外采购成品油,弥补计划供应的不足,各地自行组织采购的成品油,可由各地根据市场需要自行分配供应。
  3、为应付急需,农用柴油只准省、县两级留一定机动油,所留他用油各地在安排分配时,应留出少量机动油,由一个部门掌握。机动油应按市场变化和销售进度情况,及时分配,不准以油谋私,乱批条子或层层截留。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4、县和县以上石油公司(包括商业兼营公司)的成品油库存均属国家库存,不得随意动用。如遇特大自然灾害或特殊临时急需必须动用时,要报省商业厅批准。未经报批擅自动用库存的,要如数扣回进、销指标,由此造成市场脱销的还要追究领导责任。
  三、加强成品油的组织、调运和供应
  1、各级石油经营单位都要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接受群众监督,主动了解用户需要,加强市场预测,掌握供需变化,在搞好平价油和高价油的组织和调运的同时,要积极开展自采业务,增加油源,安排好市场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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