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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计委、经委、商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成品油分配、供应和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计委、经委、商业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我省成品油分配、供应和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1987年3月29日)


  近年来,随着工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我省车辆、机具和重点建设项目用油逐年增加,而国家分配的平价油一直维持一九八二年水平,高价油指标有限,供求十分紧张。为了充分发挥现有油的效能,根据国务院和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油消费管理和节约使用的通知”精神,对进一步加强成品油(汽油、煤油、柴油、润滑油)的分配、供应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成品油的统一分配和管理
  1、严格执行成品油(含平价和高价)统一分配,定量包干使用制定。成品油分配计划由省计委确定下达,各级计委应本着统筹兼顾、合理分配、保证重点、节约用油的精神进行分配,下达给各地、市、县的用油指标不能突破。
  各地、市、县计委、经委、商业局应会同有关部门按年核定用油单位的耗油定额和用油量,按核定量对用户实行包干使用,凭证供应,节约归己,超用不补的供应办法。
  2、农用平价柴油仍专项下达,各地、市、县有关部门按分配计划保证落实。今后对新增加的高价柴油,应尽量多分配一些供应农村。
  3、全省成品油由中国石化销售公司陕西省石油公司(以下简称省石油公司)系统(包括省石油公司所属经营单位和市、县商业局所属石油公司)经营管理。县以下(不含县)的成品油由各石油公司下设的供应点、农村供销社和已批准的农机部门(指农用柴油)经销。严禁其它单位和个人经营。各石油经营单位和炼油企业不得随意涨价和变相涨价,不准把平价油转成高价油销售,不得将成品油卖给非石油经营单位和个人转手倒卖。今后凡新增石油经销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发放营业执照时,必须征得当地或上级石油公司同意。
  省内各炼油厂(油田、石油加工企业)生产的成品油,实行以省石油公司系统计划购销为主,炼油厂自销为辅的原则进行管理,延长油矿生产的成品油按省人民政府一九八六年《关于同意对延长油矿生产的成品油分配意见的复函》执行。这部分油料只能用于补充石化企业计划内用油不足、内外协作、串换物资等,不能参与市场流通。
  二、严格执行成品油分配供应政策
  1、平价油各地、市、县要严格执行上级批准下达的年度分配计划,实行层层包干,统筹安排如各行各业的用油,年度终了,包干剩余可以转下年度使用,超供的要在下年度计划内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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