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审计局关于试行厂长(经理)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议的请示的通知
(1987年4月24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中规定“厂长离任前,企业主管机关(或会同干部管理机关)可以提请审计机关对厂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国家审计署对开展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发了专门通知,省委、省政府对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问题,多次提出要求,一些地市县审计机关也开始了这项工作的试点并收到较好效果。为使这项工作逐年走向制度化、经常化、现结合我省实现情况,对试行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审计的目的
审计机关试行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对其任期内主要经济责任目标和企业财产、财务状况,进行考核和评议,确定其业绩和应承担或解除的经济责任,为厂长(经理)的升迁去留,奖励处罚提供重要依据,逐步建立科学的企业领导干部管理制度,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加强企业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严肃财经纪律,促进企业经济体制改革的健康发展。
二、审计的范围
主要对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或实行厂长(经理)目标责任制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的厂长(经理)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有条件的审计机关,经本级党委、政府批准,也可在商业、粮食、外贸、物资供销、建筑安装等行业试行。
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以厂(经理)离任的当年或前一年各项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果指标为主,必要时,可追溯到厂长(经理)任期内的有关年度。
三、审计的内容
主要审计厂长(经理)任期内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企业的财务收支是否遵规守法,有无截留国财政收入,钻改革空子为小团体和个人谋私利的问题,盈亏是否真实,有无虚盈、潜亏、挂帐的问题;经济效益是否达到任期目标,有关产值、产量、质量、成本费用、税利等指标是否完成;国家资财是否完整,有无损失和铺张浪费的问题;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增减变化以及各项专用基金提取使用的是否符合规定;企业自我发展后劲是增强还是削弱等。